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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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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十億元離婚財產分割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7-07 點擊數:29
再婚四年引發訴訟大戰
1999年10月,通過當地一位掛職副縣長介紹,從杭州進入浙江天臺縣天皇藥業公司工作的胡美姬離婚后,以50歲之齡嫁給了小她5歲的陳立鉆,雙方均系再婚。當時,陳立鉆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孰料好景不長,兩人從2003年10月開始,卻展開了一場離婚訴訟大戰。
胡美姬是在1993年下半年進入陳立鉆所在公司的,主要分工搞產品推銷,曾配合陳立鉆為公司作出過一定貢獻。
但自從1999年10月與陳立鉆結婚后,胡美姬利用其特殊地位,侵占了本應屬于子女的大量財產。
2003年9月18日,胡美姬將天皇公司的財務章拿走,拒不交還公司,導致她與陳立鉆關系惡化。同年10月23日,陳立鉆提起離婚訴訟。在此期間,公司的經營管理秩序一度陷入混亂之中。
進入離婚訴訟后,胡美姬申請杭州市中級法院對夫妻雙方所在的已更名為浙江天皇藥業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還申請對與自己根本無關的天臺縣中藥藥物研究所的財產進行保全。
但陳立鉆與前妻汪文娟(又汪鳳娟)早在1996年4月離婚時,就已協議將研究所的財產贈給陳玲芝、陳靈霞、陳賽帥、陳淬等4個未成年子女。
胡的申請行為使四子女通過賬目意外發現了研究所的大量財產經父親和胡美姬惡意串通后早已被非法侵占。有的以股權的形式轉到胡美姬的名下,有的被父親劃走現金為胡美姬與前夫所生的兒子購房,有的被父親直接用于為自己置業。
在這種情況下,四子女拿起法律武器,對父親、胡美姬及相關人提出了多件請求保護財產權益之訴。同時,四子女對胡美姬的申請保全行為,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了異議書。杭州市中院認為異議正當,未對天臺中藥研究所進行財產保全。
證據真偽法院有說法
面對這種情況,胡美姬對贈與《協議書》及《調解筆錄》所涉及的簽名、書寫字體、筆跡、卷宗目錄等,提出多項質疑,認為這是一份偽造的協議,是在天臺法院的直接參與和當事人串通下,在事后惡意偽造并塞入或調換到卷宗內的。
胡美姬從這一定論出發,要求天臺法院作出司法鑒定。
天臺法院在組織有關人員認真查閱案卷材料和自查檔案管理制度后確信,絕對不可能存在事后調換案卷材料問題。
另外,杭州市中級法院也已就胡美姬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的同樣異議,派專人到天臺法院查閱過檔案,認為沒有問題。基于上述理由,天臺法院法官在庭審中以口頭裁定形式明確答復胡美姬,不支持其申請鑒定的要求,并已記入庭審筆錄。
為公平起見,天臺法院于今年3月將案卷交最高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協議書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經運用現代科學手段鑒定,得出的結論為:檢材上的指印與樣本上指印的捺印時間相同;檢材上的指印與字跡形成的先后順序是先書寫字跡,后捺指印。
關于記到胡美姬名下的兩個5.5%股權案,經天臺法院審理后認為,陳立鉆和胡美姬擅自侵占研究所的財產,為自己受讓股權并記到胡美姬的名下,陳現愿意返還股權,法院予以準許。共同侵權人胡美姬同樣有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返還給四個子女的義務。
胡美姬不服判決,上訴至臺州市中院,臺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陳立鉆將天皇野生植物實業公司(浙江天皇藥業有限公司的前身)45%股權轉讓給胡美姬的權屬糾紛案,經天臺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股權本來已成為四個子女受贈中藥研究所財產的組成部分,陳立鉆和胡美姬,在既未經子女同意又在胡美姬假出資、假驗資情況下進行的轉讓行為無效。
二審法院亦維持一審判決,駁回胡美姬的上訴。
不久,胡美姬就贈與協議所涉及的中藥研究所財產的同一事實向浙江省高院提出起訴,省高院裁定不予受理,胡美姬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依法予以駁回。
胡美姬再次向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就同一事實提出多起訴訟,亦被西湖區法院陸續裁定駁回,并被杭州市中院維持一審裁定。
爭不到的巨額財富
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后,胡美姬從開始想分得1千多萬元,發展到上億元,后來干脆以億元為單位的天文數字飛漲,直到10億元。
但是,胡美姬的愿望并沒有實現,臺州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后,于2005年4月11日宣判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26860元,由上訴人胡美姬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起分割10億元財產的離婚大戰,至此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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