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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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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隱瞞股權收益 離婚后前妻請求分割獲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7 點擊數:34
一對小倆口協議離婚時,丈夫故意隱瞞借資二千多元購買入股本單位股權。五年后,前妻得知前夫轉讓股權獲取幾萬元收益時,要求與其對半分割遭到拒絕,于是將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令由被告陳有才分割在河池某公司領取的股權股份金額46804.48元給原告覃秋莉。被告陳有才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近日,二審經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陳有才自愿分期支付給覃秋莉3.5萬元整。從簽收調解書當日起每月的30日前支付800元給覃秋莉,直到付清該款為止。
【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原告覃秋莉與被告陳有才于2002年1月在河池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3年10月6日生一男孩。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導致感情破裂,于2008年5月協議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前夫故意遺漏了夫妻存續期間在2004年出資2310元入股本單位某公司的股權。直至2013年3月原告方知被告陳有才工作的單位某公司返還兌現分紅款及被告轉讓股權獲得收益共計93608.96元,原告應得46804.48元。但被告卻沒有兌現給原告。原告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河池某公司的入股投資,是夫妻離婚時未分割的共有財產,被告將股權收益占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割股權收益46804.48元給原告。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原、被告在2008年5月21日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巳明確規定,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巳經做了明確的分割,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覃秋莉與被告陳有才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雙方共同財產分配作了約定:雙方無共同的房產;現家中所有財產全部歸男方所有;雙方無共同的債權、債務,無共同存款。其意思表示真實,說明雙方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在2004年出資購買的股權、股金屬家庭投資部分,應在離婚協議書中予以說明,但雙方在協議中并沒有提到購買股權的事實,當原告得知股權轉讓的收入實際情況后多次追問被告,被告也沒有如實的說明情況。事實上該股權及增值產生的紅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予以確認。
【律師說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分割的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因此,原告請求分割河池某公司的股權紅利的請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該股權屬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家中所有財產”部分的問題,事實上協議中并沒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股權的財產進行處分,被告也沒有舉出充分的證據加以佐證其觀點,為此,法院不予采納。被告還提出該股權是個人投入,風險、收入由個人承擔,原告不能參與分割的觀點,這一觀點反而證實了被告有意回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股權的事實,因此,被告的抗辯觀點,法院不予采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的申請,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