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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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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16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結婚。2013年12月8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起訴與被告李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其他事項等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對財產分割有異議。 依原告的申請法院調取了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被告李某于2001年2月與其他兩名股東周某、張某創辦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與其他兩名股東各出資200萬元,占公司出資總額的33.33%股份未分割,另2012年至今也未能分紅。另查明,對原、被告夫妻共有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33.33%股權的一半16.665%,經法院書面征求該公司另兩名股東意見,兩名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原告成為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股東,享有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16.665%股權,對公司2012年至今的經營收入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對原、被告夫妻共有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33.33%股權的一半16.665%,經法院書面征求該公司另兩名股東意見,兩名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現原告要求成為公司的股東,享有夫妻共有股份33.33%股權的一半16.665%股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另原告要求分割對公司2012年至今的紅利,因所提交的證據和法院依原告的申請調取的證據均不能證明2012年至今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有利潤,故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告為泰州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股東,其享有該公司16.665%的股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隨著經濟發展,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復雜的形式,也是離婚財產糾紛難以處理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雖然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有所規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因為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誰主張誰舉證訴訟制度,讓事先沒有財產保護意識的非股東或經營者的一方偶配(通常是婦女)的無法舉證。在婚姻案件中,未參與經營一方往往對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即無法關心也不了解,夫妻間一旦發生財產糾紛,就會非經營一方的配偶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故建議立法賦予非股東一方或非經營一方的配偶知情權,或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讓經營者證明其經營財產狀況或出具資產負債資料,否則按照隱藏夫妻共同處理,對隱瞞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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