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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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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遭遇家庭暴力訴請離婚 證據很重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4 點擊數:50
2015年3月5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等進行特殊保護,積極預防和懲治各種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家庭暴力。
盡管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力度,但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現象仍然占據較大比例。成都市青白江區法院近日的一項數據統計結果顯示,該院在2012年3月5日-2015年3月5日這三年間受理的1219件離婚糾紛案件中,有979件案件為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其中,453名女性當事人訴稱自己曾遭遇家暴,占比為46.27%。而在男方起訴離婚的240件案件中,僅有3人訴稱曾遭遇家暴,比例為1.25%。
青白江區法院分享了以下三個案例,雖然這些現象在生活中較為常見,但均未以家庭暴力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官表示,當事人以遭遇家庭暴力訴請離婚時,由于只是口頭陳述,無相關證據材料證明,一般很難認定為家暴。
案例一
多疑丈夫頻施暴妻子起訴后缺席庭審
2014年8月的一天,80后女子李某向青白江區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在起訴狀中,李某這樣描述丈夫對自己的“暴行”:“疑心重,近乎變態,無論何時何地,他只要見到我與任何男性說句話,回到家必向我施暴。我的兩耳被他打得聽力下降,鼻梁也被他打骨折了。”
李某訴稱,有一次丈夫竟在騎行電動車時指責并動手打坐在車上的她,因此差點發生車禍。李某丈夫甚至揚言,為防止李某與其他男性接觸,還要把她鎖起來。但該案在第二次庭審時,李某卻未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李某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該案最終按撤訴處理。
案例二
女孩稱婚后遭遇家暴訴請離婚未獲支持
女孩劉某在2009年6月經人介紹與王某相識,因了解到王某父親身患重病時日不多,為了卻老人心愿,僅過了三個月,劉某就與王某登記結婚,雙方在第二年生育一子。王某父親去世后不久,王某對劉某的態度也發生改變,兩人經常為瑣事發生糾紛。劉某訴稱,王某缺乏家庭責任感,并沉迷網絡游戲,不務正業,曾多次毆打自己,有一次甚至將劉某頭部打傷。無奈之下,劉某搬離王某家,在外租房住。王某家人試圖調和二人關系,但無濟于事,最終劉某訴至法院。青白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結婚時間不長,發生的糾紛尚有解決可能,并且劉某提交的證據不能當然地認定王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故不支持劉某的離婚訴訟請求,遂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案例三
六旬老漢訴稱遭遇家暴兩次起訴離婚終獲支持
鄭老漢60歲出頭,向法院起訴稱其同齡妻子陳某性格古怪,脾氣暴躁,雙方經常發生糾紛,甚至打架。鄭老漢認為陳某霸道,自己得不到一點尊重,年輕的時候,陳某曾捅了他大腿一刀。鄭老漢稱,多年來,陳某動輒用刀等物品威脅、毆打自己,2009年的一天,陳某用剪刀捅向他,幸虧他躲閃得快,才避免受到傷害,自那以后,鄭老漢就離開陳某,雙方分居。鄭老漢在2011年時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未獲支持。一年多以后,鄭老漢再次起訴,這一次,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判決準予他與陳某離婚。
法官提醒
正確區分“家庭暴力” 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夫妻之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因家庭瑣事偶爾發生一般的抓扯、打罵,并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應當通過積極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青白江區法院王慕容法官說,“但對于長期的毆打、虐待或者嚴重侵害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為,決不能放任。”王慕容法官指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長期或經常性地毆打、虐待,或者雖然只存在少數毆打行為但造成一方身體傷殘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可以認定為家暴的。
法官提醒,證人證言、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材料以及公安機關的接(報)警記錄等材料均可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遭遇家暴時,要及時報警或向親人、鄰居求助,盡快到醫院就診治療并保存病情資料。遭受家暴致傷致殘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