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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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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女兒作證父親有外遇 母親獲判47.6萬元補償款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5 點擊數:41
巨額財產被轉走
去年下半年,阿晴接到阿霖的離婚書,一審經過順德法院審理后,判決同意雙方離婚,可是阿晴只獲得了1.5套房產的所有權以及39萬多元的補償,為此,阿晴和阿霖家的“財產紛爭戰(zhàn)”繼續(xù)蔓延,雙方紛紛提起上訴。同時,阿晴也將與丈夫關系密切的女子阿艷以及大伯、二伯等人告上法庭,認為他們協(xié)助丈夫轉移夫妻公共財產(另案處理)。
一審:
“錄音資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今年9月中旬,他們的離婚案二審開庭,阿晴的代理律師張李平認為,阿霖因有第三者而離家長達8年,其在此期間不照顧家庭并大肆轉移、隱瞞財產,因此阿晴提交了錄音證據證明有關事實。但是,一審判決以“錄音資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為由否定了阿霖在轉移、隱瞞巨額夫妻共同財產。
轉折:
女兒指證小三的錄音被法院采納
二審中,阿晴帶著兩個女兒與父親談話、她與小叔子談話的5段錄音來證明丈夫在外面有小三,而且隱瞞夫妻的共同財產,并故意轉移財產。在5段錄音中,有2段是阿霖的兩個女兒與父親的談話,其中小女兒還證明阿霖與第三者一起去學校接過她放學。
對此,法院分析認為,雖然阿霖與案外第三人之間在財產共有關系與阿晴主張的待證事實之間缺乏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是,阿晴提交的錄音資料可以明確反映阿霖確實存在與案外人非法同居的事實。而且法院認為,對于錄音資料,阿霖在一審期間發(fā)表質證時并未否認不是其所說,因此法院認為女兒的證人證言錄音資料是真實可信的。
二審:
女方分得47.6萬元補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南莊陶瓷城的商鋪經過核查后,產權人并非阿霖本人,認為一審不予確認并無不當,阿晴可待其有充分證據后另行起訴。同時,法院還認為,在財產分割上,一審處理欠妥當,目前已經確認的當事人共同財產有793851.5元,阿霖作為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該按照執(zhí)行抵償的60%補償給阿晴,阿霖應補償款4763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