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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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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超過一年,婚內出軌無法追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6 點擊數:131
【基本案情】
楊某麗(化名)2007年起在廣州工作五年,2010年認識了李某(化名)。次年3月兩人登記結婚,生有一女,目前女兒不到三歲。2013年一月,楊某麗與李某離婚,法院判決結果為:女兒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費,每月可探望三四次,雙方沒有財產糾紛,離婚原由為雙方性格不合。離婚后楊某麗帶著女兒回到寧波生活,李某留在廣州。直到2014年年初楊某麗才知道,2011年自己懷孕至孩子出生的一年中,李某一直有外遇。跟楊某麗離婚后,李某從2013年7月至今,一直與一名有夫之婦保持同居關系。這些都是該女跟李某走后,其老公通過QQ找到楊某麗從而告知的。據了解,李某在2013年1月離完婚后,當年總共只支付了女兒4000元生活費,2014年1月至4月每月給了1000元生活費,5月份又沒有及時給付了。為此,楊某麗拒絕李某再對女兒進行探視,不愿女兒與李某有交集。
【律師解析】
本案很典型,男方李某在婚內隱瞞了外遇的事實,離婚一年后女方楊某麗才發現。我們都會同情楊某麗,并對李某的行為感到憤慨。但是在法律上,若楊某麗想要在離婚一年后追究男方的過錯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有一定困難的。案件中夫妻雙方于2013年1月離婚,而楊某麗未在離婚一年內提出前夫婚內外遇從而主張自己的權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等規定,楊某麗現在提出離婚異議已超期,故其不能向法院申訴。
我國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婦女群體進行了特殊的保護,但現代社會男女之間的社會地位仍然存在不平等現象,在離婚訴訟中,女性相對處于弱勢,且對方出軌的取證、維權等都比較難以實現。大部分女性婚后為了家庭和孩子會付出得更多,有的女性甚至選擇做家庭主婦,這樣女方對男方的資金收入、生活狀況等方面就更加難以掌握。
另外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生活中人們往往對證據及證據的證明力有所誤解。部分人認為,只要將收集的證據提交給法院,該證據就會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明力,這種想法其實是非常錯誤的。本案中,從楊某麗掌握的證據來看,我認為,即便是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主張也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因為證據的證明力非常薄弱——通話記錄和李某與第三者在小區出入的照片,并不能直接證實對方有出軌的過錯。楊某麗應當搜集對方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口頭陳述錄音或者鄰居的證詞、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等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