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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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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男方婚內有過錯,財產應少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1 點擊數:226
【基本案情】
任某與高女士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內共同財產有房屋一套、小轎車一輛。任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任某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結合婚姻法財產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酌定任某分得40%的財產,高某分得60%的財產。遂判決:一、準予任某與高女士離婚;二、東風路房產歸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任某12萬元;三、車輛歸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女士2.1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相關法條】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