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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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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協議中一次性支付巨額撫養費條款是否應予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5 點擊數:24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2005年8月離婚時曾簽訂離婚協議并在民政局備案。協議約定妮妮的父親每月給付妮妮3000元撫育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減少以及遲延支付,如果以上時間其父拒付、減少或者遲延支付撫養費達到三次,其父則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撫育費65萬元。從2005年10月至今妮妮的父親已經連續8個月未交納撫育費,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孫某代妮妮將妮妮的父親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給付妮妮撫育費65萬元。
妮妮的父親稱,和妮妮母親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在孫某的威脅下簽訂的,關于孩子的撫養費違反了公平原則,要求確認協議無效。且目前沒有給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訴訟請求,請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在對此案進行審理后認為,雙方在離婚時可以自由自愿約定撫養費的支付金額及給付方式。但雙方之間的離婚協議顯然不同于財產關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雙方的約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撫育費基于必要生活費用的規定。撫育費應是對未成年被監護人學習、醫療等生活費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護被撫養人的利益是撫養費支付的初衷和基準。撫育費的支付數額及方式的約定亦應兼顧被撫養人的生活條件與撫養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撫養人妮妮現年僅僅一歲,在其成年的長達十幾年的過程中,生活水平的變化、物價的上漲、突發事件的發生等等因素都會對撫養費的給付金額產生不確定的影響。因此綜合本案全案情況,不宜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故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給付65萬元撫育費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還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簽訂協議有效成立,應該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出發,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考慮的是第二種意見,駁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萬撫育費的訴訟請求。
撫育費制度的確立最終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護被撫養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實體正義也是程序正義的目的。判決一次性支付撫育費是保護了被撫養人的權益,還是侵害了其權益呢?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經出現實際撫養孩子一方揮霍了一次性給付的撫養費的情況。國外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的監管有一套具體嚴格的制度,能夠完善的保護其財產權益。但是我們目前在沒有相應立法的情況下貿然判決一次性支付還會帶來一定的社會風險。而這種風險對未成年人的個案來說是災難。而且未成年的被撫養人在其成年的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法律雖然沒有禁止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的方式,但從保護被撫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是并不提倡這種支付方式的。因此兩者法益的比較中,后者在當前社會蘊涵的價值更大。因此綜合全案的條件、我國目前婚姻法的現狀以及社會效果等因素考慮,本案不宜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