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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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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中注意舉證剔除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17
舉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舉證剔除夫妻個人財產及家庭財產,要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所界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范圍和認定原則收集證據予以證明。
1、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除此之外,不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還有: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意見》,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主要是指雙方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離婚時一方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婚前復員軍人、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及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或者婚后10年內取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2)《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的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及醫藥生活補助費。
(3)《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并且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部分,以及出資的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部分。
2、家庭財產。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各自所有財產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的總和。既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有夫妻之外成員的家庭財產,首先應當分家析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后再進行分割。
對于確實難以查清的家庭財產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處理后再恢復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