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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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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證據很重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8 點擊數:86
【基本案情】
林某(男)2005年繼承母親遺留的坐落于某市某區房屋一套。2008年,林某與肖某登記結婚,并居住在該房屋中。2010年3月該房屋因故拆遷,林某得到拆遷款80萬元。2010年7月,林某從銀行取出60萬元用于購買一套商品房,自己為房屋的產權人,其余的20萬元存款一直未動。其間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肖某提出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上述商品房和20萬元存款。林某稱購買該房屋的房款及20萬元存款都是個人財產,不能分割。肖某對林某稱該商品房是用其拆遷款購買的說法不予認可。
【律師解析】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案中被拆遷房屋為林某婚前繼承其母的財產,應歸林某個人所有。結合本案對于購房的60萬元,如果肖某承認爭訴房屋是用林某個人存款購買的,那么爭訴房屋應為林某個人財產,但本案中肖某完全否認。這就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爭訴房屋是用房屋拆遷款購買,若不能證明這一點,爭訴房屋就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于離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