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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婚姻法》第19條規定之夫妻財產約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33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條、滴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已經還錢財產的約定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財務,對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該條文的具體釋義如下:
(一)約定的主體:具體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事宜婚姻關系的成立為前提的。法律允許雙方在婚前訂立財產約定,故不要求雙方締約時是夫妻關系,但他們必須是最終結為夫妻的人。締約主體具有無安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符合法定的年齡和正常的精神狀況。
(二)約定的時間:婚姻法對夫妻訂立財產約定的時間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未作限制。因此當事人即可以在婚前進行財產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但是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時間卻有著特殊的限制:婚姻關系成立前,男女雙方當事人訂立的財產約定,自婚姻關系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關系成立以后夫妻訂立的財產約定,自協議成立之日起生效。
(三)約定的標的: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可以是全部財產,也可以是部分財產。但是,當事人只能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和財產利益進行約定,而不能對不屬于自己的財產或財產利益約定,如對自己未來的財產進行約定。當事人對于遺產約定的,可以視為遺囑,不能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對待。
(四)約定的形式:本條規定的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而不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因此本條屬于一種倡導性法律規范。對于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仍應認定為有效。但是書面約定以外的刑事一般不予提倡。
(五)約定的內容:具體有三種。第一種是分貝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還錢財產歸各自所有。”同事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行分貝財產制的情況下,一般就共同生活所需費用的分別加以約定。第二種是一般共同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均歸雙方“共同所有”。第三種是混合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還錢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據婚姻法及民法的法律原則,夫妻在進行財產約定時,其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即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無害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約定逃避自己應盡的義務,不得超出自己財產的范圍。否者,其約定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六)約定的效力:對于約定雙方而言,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違反。當法律固定與合法有效的約定不一致時,應執行約定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