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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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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間贈與協議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15
隨著現代人法律意識的提高,夫妻之間也會運用協議的方式去約定財產的權屬。在通常情況下,除非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第三人利益這類特殊情形,這種約定都是有效的。有一個爭議的問題是夫妻間的贈與的效力應該如何認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夫妻間的贈與同樣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隨后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聲音表示,上述條文僅僅適用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屬于另一方的約定,對于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配約定不在該條文規范的范圍之內。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張某某
被告(被上訴人):陳某某
張某某、陳某某2009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10年5月15日,陳某某書寫便簽條一張,載明:我陳某某現自愿將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給妻子張某某,將昆明的房子房產證戶主改為妻子的名字。當天陳某某另書寫便簽條一份,載明:我陳某某現自愿將婚前婚后全部財產給予妻子張某某所有,房產證下來后戶主改為妻子的名字;張某某另提交一份張某某、陳某某簽名但沒有簽署日期的夫妻協議,約定:(1)陳某某要做到當爸爸、丈夫的責任和義務,無論什么時候都是,不能故意失蹤,借口工作說謊;(2)從今以后為妻子兒子盡心盡力,盡職盡責,不能再說半句謊;(3)工資當天發當天就交給妻子;(4)丈夫陳某某的一切財產都歸妻子、兒子所有,陳某某分文不要;(5)我陳某某愿意把一切財產給妻子。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陳某某書面承諾將房子過戶至張某某名下,過戶的結果必然會導致房子所有權的轉移,故其實質是陳某某承諾將房子贈與張某某。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房子沒有過戶至張某某名下之前,關于房子所有權沒有轉移,故陳某某有權撤銷贈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張某某、陳某某是夫妻關系。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某出具便條兩張、夫妻協議一份,載明的主要內容為“陳某某愿意將自己的房產扥該財產全部給張某某所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陳某某承諾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張某某,張某某愿意接受的行為系贈與性質。《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張某某依陳某某的承諾,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某將涉案房產所有權過戶至自己名下。陳某某以出具的便條、夫妻協議的內容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為由,拒絕將自己的房產過戶到張某某名下。陳某某明確表示不同意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行為應認定為撤銷贈與行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后,其第6條提出了“夫妻贈與”這一概念,并認為夫妻間的贈與超越了夫妻財產約定的范疇,且《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并未將夫妻身份排除在外。因此,夫妻間的贈與適用《合同法》,結合《物權法》關于物權移轉的法律規定,對于不動產的贈與而未經公證或履行物權變動手續的,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而依照夫妻財產約定移轉所有權無須履行物權變動手續,且《婚姻法》中未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變更和撤銷制度,由此導致對此問題的不同認識裁判結果極為懸殊。
房產的“夫妻贈與”與“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在于所有權變動上的區別。不動產的“夫妻贈與”,是一個自“有”到“無”,自“無”到“有的過程,這種轉移是無對價的,故適用《合同法》中的贈與關系。而“夫妻財產約定”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人對于共有物的一種物權“約定”,故依據《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可以約定對于共有物中所享有的權利。夫妻間關于財產的約定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方婚前不動產,約定婚后歸屬于另一方所有
這種情形是典型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情形,因為發生著一物權轉移后,原本享有物權的一方完全喪失物權,而另一方則成為了該不動產的新權利人,并且是唯一的權利人。
(二)一方婚前不動產,約定婚后歸屬夫妻雙方共有
這種約定仍囊括在第六條中。物權約定只能在享有物權約定的主體,而該約定的實質則是其無對價的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此任然屬于贈與性質。
(三)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約定為歸另一方所有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基于夫妻關系當然取得所有權(一方婚前財產轉化情形不在考慮之內),此時另一方亦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之一,因發生在權利人之間,適用于《婚姻法》19條的規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環境下,為了盡量保障贈與不動產約定能得到履行,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 及時完成過戶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也就是說即使贈與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沒有進行登記,房產的所有權依然不會改變。
2. 將協議進行公證
公證作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形,也是在實踐中非常有效的規避法律風險的方式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如果贈與人以公證有明顯錯誤為抗辯事由,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人民法院認為贈與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證書所證明的內容,支持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
3. 約定違約條款
基于夫妻財產協議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約定,那么自然雙方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約定違約條款。但是,因為贈與協議是一方純獲益的協議,一般不存在損失,所以受贈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將違約金約定過高,則可能存在法院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調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