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有必要的。因為生活中常會有夫妻的一方要與別人合伙成立企業,配偶可能就會擔心生意失敗危機家庭的共有財產,還有一些其他問題導致夫妻對夫妻財產產生分歧,這時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以明確雙方財產及債務區分情況,來解決這個問題,也避免了夫妻雙方產生糾紛,進而使婚姻陷入危機。
(一)《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規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均規定了投資人要以他的個人財產為限,依法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有這個約定,事先將夫妻雙方的財產作一個區分,而且在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的前提下,今后即使配偶一方在經營中失利,擁有一部分財產的另一方,也就不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了。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在經營期間負有債務,而另一方無法證明債權人明確知道夫妻間有此財產約定,則另一方仍負有向對方債權人還款的義務,但在代替還款后可以憑借此約定向實際欠款的一方追償。
(二)《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相關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個“約定”如果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簽訂的稱之為《婚前財產約定》;如果是在雙方結婚以后簽訂的,則稱之為《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婚后辦理《夫妻財產約定》,不受婚姻存續年限的約束。既可約定婚前雙方財產,也可約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財產的區分情況。這就是說,依據雙方的約定,夫妻各方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任意支配。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則是公證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表示確認的行為。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將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作為今后產生糾紛時,法院進行判決或調解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