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雙方設立公司,出資比例和財產約定無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20
張女士和許先生是大學同學。婚后,許先生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而張女士不甘心在家做“全職太太”,遂與許先生商量注冊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記載了雙方的出資情況:許先生100萬元,張女士50萬元。但在工商登記時,雙方沒有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出資屬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
此后,兩人經常因家庭瑣事和公司經營爭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就在雙方感情出現裂痕的時候,他們的女兒降生了。因為對孩子共同的愛,他們的矛盾有所緩和。但在孩子1歲多的時候,許先生以與張女士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昌平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訴訟中,雙方對女兒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孩子由張女士撫養,許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但雙方對財產分割以及公司的股份分配問題卻爭執不下,許先生認為這兩部分都應按工商登記時的出資比例,自己享有2/3,張女士享有1/3;張女士則認為應各占一半。
本案中,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法院對此予以尊重。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他們對公司的投資比例是否等同于夫妻的財產約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此條嚴格規定了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要件。
工商登記時,張女士、許先生沒有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也沒有提交出資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在此情況下,盡管工商登記機關將二人出資設立的公司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但它不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所以,此公司不能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因張女士、許先生設立的公司不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不適用此規定,其工商登記不能作為他們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
即使張女士、許先生設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其工商登記能作為他們在公司中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也不能成為夫妻對財產的書面約定。因為工商登記不符合夫妻財產歸屬約定的法定要件。
盡管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占有、使用、管理、處分、收益進行約定,但這種約定財產制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屬于無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許先生、張女士沒有書面約定。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出資數額是用于工商登記,它并不一定適用于日后的財產分割。所以,公司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不等于夫妻對財產的書面約定。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婚姻法第17條是關于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規定,第18條是關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由此可知,本案中爭議的財產不屬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而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特殊情形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平等分割。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與許先生的女兒由張女士撫養,許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公司股份和許先生、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享有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