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
我國現行的法定繼承范圍過于狹窄,應該予以適當的擴大。了解他們面對相類似的情況是如何立法規定的。我們看一下俄羅斯的立法例:俄羅斯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羅斯新民法典第三部分繼承權編中關于繼承順序的規定,其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從子女、配偶和父母到被繼承人的前夫、前妻的子女,繼父和繼母以及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并與他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年的無勞動能力的人,共排列了八個順序。他們規定如此大的繼承范圍的基本意義是:盡可能避免將被繼承人的遺產作為無人繼承的遺產而轉歸國家所有。
根據前面所述理由,再參照俄羅斯等國的立法例,建議在繼承法原來規定的范圍基礎上,還應該增加一部分被繼承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范圍中的成員作為第三順序的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父母的兄弟姐妹(即被繼承人的叔、舅、姑、姨);被繼承人的親侄子、親侄女、親外甥、親外甥女等。因為隨著計劃生育的繼續推行,許多夫妻基本上都只有一個獨生子女,叔、舅、姑、姨與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關系,一般情況下,都會比過去多子女時代的關系要密切。親侄子、親侄女、親外甥、親外甥女作為晚輩大多數人在必要的時候,都會成為叔、舅、姑、姨的贍養人或共同贍養人,或者在實際上承擔起對被繼承人的贍養義務。這樣繼承的范圍適當擴大,既順應了社會現實情況的變化,也相應提高了財產在與被繼承人有一定人身關系的人員中流動的保證系數,使之能符合被繼承人本人的意愿,也與繼承法本身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當然,從我國民族的歷史習慣風俗和現在社會現實的情況來看,目前也沒有必要過度的擴大范圍和過多的增加順序,設有三個繼承順序是比較適宜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隨著法定繼承范圍的擴大,也可能造成財產過于分散和新的矛盾的產生。因此,在具體確定哪一些成員可以作為第三順序繼承人的問題上,需要作比較謹慎的進一步探討。同時,還需要制訂一些相應的細化規則,以防止家庭矛盾和一些社會問題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