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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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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事故發生時子女未出生 權利認定獲法院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6 點擊數:13
2015年1月21日21時55分許,齊某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時,因處置不當,與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齊某光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齊某光與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齊某光的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長女原告齊某婧,2006年11月11日出生,次女原告齊某婕,于2015年3月22日出生。肇事車輛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公司已賠付完畢。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賠付完畢,余額應由被告唐某按50%的責任比列承擔。被扶養人齊某婕2015年3月22日出生,應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年限為18年,原告請求17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判決被告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93 439元。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護的范圍已經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本案中,受害人去世時,胎兒未出生,但其作為受害人的遺腹子,其有權利作為法定繼承人參加訴訟。既然胎兒有繼承的權利,在胎兒作為活體出生后,受害人的先前死亡導致其不能得到完整的被扶養權利,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情況下,我們從法律的公平原則、從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來講,也應支持后出生胎兒要求侵權人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因此,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齊某婕的生活,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