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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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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共同還房貸妻子去世 房子岳父母有權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5 點擊數:47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正式領證前的三個月,為了迎娶相戀多年的女友小麗,小王在父母的資助下購置了一套89平方米的婚房,由于自身經濟條件有限,小王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部分,并申請了公積金貸款還貸減輕負擔。
2006年7月,小王與小麗正式登記結婚,婚后按揭部分雖由小王賬戶劃出,但小麗幫襯著一起還貸。誰知好景不長,5年后小麗因突發疾病去世,痛失愛女的小麗父母為了老有所依,要求小王在房產證上加上二老的名字,共同繼承這套房屋的所有權。
小王覺得這要求太過無理,妻子因病過世他很傷心,也承諾會照顧岳父岳母,但這房子是他婚前所買,不能接受小麗父母的要求。小麗父母眼見女婿鐵了心不愿意,一紙訴狀將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共同繼承該套房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
經法院審理,認為該套房子屬于小王婚前所有,只有婚后到小麗去世前共同還貸部分是小王與小麗之間的夫妻共有財產,可以作為小麗的遺產共同繼承。為此法院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計算,最終判決小麗父母應得的部分財產。
【律師點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共同還貸部分,父母有權利繼承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由于小麗已經去世,小麗去世后小王還貸部分及小麗結婚前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均屬于小王的個人財產。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還貸屬于共同還貸,該部分所及的房產份額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可以由小王及小麗父母共同繼承,故法院以此判決小王支付小麗父母房產相應份額的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