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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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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作為法定繼承人一方是否有權單獨放棄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30
【案情介紹】
鐘某與李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鐘某父親于2010年因病去世,鐘某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只有鐘某及鐘某母親。鐘某父親去世后留有一棟登記在其名下的別墅但至今仍未分割,2014年8月10日李某起訴鐘某離婚,并要求分割鐘某父親遺產中屬于鐘某部分的財產(鐘某名下無任何財產),2014年8月15日,鐘某做了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并與鐘某母親前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鐘某無權單方放棄繼承權,其放棄行為應得到配偶李某的同意。因鐘某作為鐘某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合法取得繼承財產,且該財產系存在于鐘某及李某婚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鐘某父親的遺產應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鐘某無權單方放棄繼承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鐘某可單獨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并無需征得配偶李某的同意。雖然《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在繼承財產分割前,繼承人可通過自身意思表示放棄繼承,且其放棄的是繼承的權利而非所有權,故不存在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一說。
Duang,別墅啊!這么大筆財產,真是件令人桑腦筋的事情喔!到底應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呢?
【律師評析】
成都咨詢婚姻家庭律師沈輝,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就本案而言,鐘某父親去世后留有一別墅至李某起訴離婚之日,該別墅仍未分割,而鐘某于遺產處理前,已作出了明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并與鐘某母親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也就是說已經明確告知其余繼承人。根據<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從此可推知鐘某放棄的是其繼承的權利而非所有權,故作為鐘某配偶的李某對遺產擁有的權利需在一定條件成就時才得以實現,即如鐘某沒有放棄繼承權并依法分割遺產后,此時依法屬于鐘某的遺產才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許乃義律師認為在繼承開始,遺產分割前,李某沒有獲得遺產的共有權,鐘某在此期間有權單方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而無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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