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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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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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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婚”不屬事實婚姻 一方身亡另一方無權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0 點擊數:94
【基本案情】
趙女士和男友都屬于大齡青年。一年前,趙女士經人介紹與男友相識后,彼此都對對方相當滿意,于是便決定試婚。為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他們倆訂立了試婚條約,約定試婚1年。協議簽訂后,趙女士便搬到男友的新房居住。
一年后,趙女士和男友相處得很好,在外人眼里他們就是一對幸福的小夫妻。然而不幸的是,前不久男友因車禍喪生。喪事剛料理完,男友的家人便讓趙女士從男友新房中搬走。趙女士跟他們說她和男友已構成事實婚姻,也有繼承權,但遭到男友家屬的奚落。請問“試婚”能構成事實婚姻嗎?
【律師說法】
成都資深婚姻律師沈輝:“試婚”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現行法律也沒有針對“試婚”的法律規定。“試婚”顧名思義就是實驗婚姻,它是指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 ,但以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其實質應屬于同居關系。“試婚”能否構成事實婚姻的關鍵在于男女雙方開始同居的時間。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應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同居生活期間取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繼承權。而從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雙方沒有登記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本案中趙女士和男友同居不構成事實婚姻,其對男友的新房不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