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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chǎn)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chǎn)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zhuǎn)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chǎn)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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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chǎn),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物權法對一方擅自處分房產(chǎn)的法律效力問題產(chǎn)生巨大影響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shù):106
【基本案情】
王男與賈女系夫妻,二人曾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在辦理房產(chǎn)證時王男在賈女的強烈要求西安將產(chǎn)權人登記為賈某。2003年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簡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半年后,賈某開始申請出國留學,并秘密與第三人成耨接洽,準備賣掉其與王某在婚姻關系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商品房。賈某向程某謊稱自己尚未結婚,現(xiàn)因出國留學急需要錢所以要買房。陳某在看來賈某的身份證、房產(chǎn)證、和美國某大學接受其留學申請的函后對賈某所言深信不疑。于是二人以76萬元的價格成交并開始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的各種手續(xù)。與此同時,賈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在法院勝利過程中,王某才知道雙方共有的房屋已經(jīng)被賈某賣給陳某,并且已經(jīng)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于是,王某在訴訟中提起了反訴,要求確認賈某與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請求追加程某為第三人,要求程某返還所購買的房屋。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查后初步認為,賈某與程某證據(jù)愛你的買賣合同因沒有得到共同權人王某的追認因而無效。但程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有另外的依據(jù),王某與去追加程某為第三人且要求程某返還房屋的請求沒有依據(jù)。隕石承辦法官向王某行使釋明權。之后,王某將反訴請求便跟為請求確認賈某和程某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賈某賠償自己的損失,并請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給賈少分。法院最終判決:準許賈某與王某離婚;賈某將賣房款76萬中的43萬元支付給王某;共同村看20萬元中10萬元歸賈某所有,10萬元歸王某所有。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點評:本案中,法院的勝利過程及判決結果都非常值得稱道。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喪失人訴訟請求的不足而及時行使釋明權使其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時,法官根據(jù)賈某在離婚時擅自變賣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所以分割共同房屋的價款時少分給賈某,而對于其他共同存款20萬元,則按照公平原則平均分割。而法官之所以提示王某將反訴請求變更為損害賠償而不是返還房屋,是因為善意第三人程某已經(jīng)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是合法的所有人,因此不能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