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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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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房產分割成功歸女方與孩子所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7-07 點擊數:52
案情介紹: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長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兩年中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故委托知名南京離婚律師莊榮華代為提起民事離婚訴訟。
案件結果:
1、雙方離婚;
2、子女撫養權歸我方當事人,對方每月支付1000元;
3、雙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額歸孩子所有,該房屋僅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遷協議中所申購的兩套房屋,男女雙方各得一套。
律師點評:
本案離婚訴訟案件爭議焦點為撫養權與財產分割,在開庭過程中莊榮華律師提供賓館開房登記簿、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報警記錄、男方銀行記錄結余與清單、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產權證、還貸證明等證據。
通過庭審過程中的幾輪交鋒,最終男方在法官的調解之下,同意莊榮華律師提供的調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作出重大讓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撫養。
至此本案終結,當事人非常滿意案件結果。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3)棲邁民初字第號
原告A,女,1975年生,漢族,教師,住南京市棲霞區。
委托代理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男,1974年生,漢族,無業,住南京市棲霞區。
本院受理了原告A訴被告B離婚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進行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被告自愿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隨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號前給付子女撫養費1000元至十八周歲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產位于南京市棲霞區房屋(三人原份額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額歸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額在C滿二十二周歲時歸C所有。該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該房的房貸由A負責償還。
四、原被告共同財產蘇A奔馳牌轎車一輛歸被告B所有,車貸由被告B償還。
五、2013年4月2日拆遷安置協議,所安置的兩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歸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歸原告A所有。房屋差價款、稅款等由雙方各自承擔。
六、被告B有權每月四次探視子女C。
七、原被告雙方無其他糾葛。
八、訴訟費由原告A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上述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