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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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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花甲老人與嬌妻房產之爭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41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最近就有一例花甲老人狀告少妻的返還房產的案子。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1994年趙某在朋友聚會上與比自己小二十多歲的章某相識,趙某當即被風情萬種的章某所傾倒,雖然趙某知道章某是有夫之婦,但認識后依舊與其來往,至2002年二人發展成情人關系。
2003年2月章某離婚,同年4月與已經六十多歲的趙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二人恩愛無比趙某將原屬于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潢,并添置了一些生活用品,作為愛巢在此定居。趙某懷抱嬌妻以為自己下半生有了依靠,滿心歡喜。因此結婚不到半年就與章某簽訂了一份“夫妻財產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原屬趙某的婚前產權房屋(價值40余萬元)從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歸妻子章某個人所有,今后該房產由章某個人全權處分,為了表示自己有誠意,他還帶著章某到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可是好景不長,雙方由于年齡及思想、性格差異過大,生活方式也大相徑庭,婚后沒過多久,兩人之間就發生了沖突。2004年春節后,章某就搬回自己家居住,每個月僅到趙某那里住上一兩天,順便從他的退休金中要走部分生活費, 2006年下半年后章某就不再到趙某那里領取生活費了。
趙某為結婚幾乎花掉了所有的積蓄,房產也給了章某,到頭來落得人財兩空,因此他痛苦萬分,甚至開始懷疑章某和他結婚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他決定委托我們代其向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章某的婚姻關系,并且要求分割包括那套房產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接受委托后通過分析我們認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某通過協議將自己的房屋約定歸章某個人所有。這個約定屬于一種贈與行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僅如此,這份合同還進行了公證。但是,趙某將房產贈與新婚妻子章某,是想得到章某的終身照料,也就是說,趙某的贈與行為是附加夫妻關系長期維持這個條件的。現在如果這個附加條件失去,趙某也將失去住房。因此就不能不考慮他離婚后的居住問題,但我國《婚姻法》同時也明確規定,離婚之后,一方生活有困難的,另一方應該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因此我們在提起離婚之訴的同時要求章某支付20萬元的經濟幫助。
章某卻不同意離婚,堅稱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同時她還提出按照“夫妻財產協議書”,那套房屋屬于她的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能分割,她與趙某結婚沒有別的企圖,如有企圖,“夫妻財產協議書”簽訂之后,她早就該提出離婚了。
法院經過審理最后判決:準予兩人離婚,房屋產權歸章某所有,但章某應給予趙勝20萬元經濟幫助款。這樣的判決毫無疑問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情理的,二人均未提起上訴。
案子雖然結束了,但此事提醒我們廣大市民:今后在作出任何決定前一定要深思熟慮,特別是象贈與房屋等大件物品一定要附條件加以明示,以免在發生糾紛時喪失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