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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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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分手時說好平分拆遷補償款 男方不履約 女方起訴獲79萬元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35
分手時說好平分拆遷補償款 男方不履約 女方起訴獲79萬元
家住福州的阿玲與大明于1986年登記結婚,1989年生育一女。女兒現已成年。兩人因性格不合,時常吵架。去年初,他們決定友好分手,隨后到臺江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雙方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達成了分割協議,其中約定:“位于臺江區上杭路的一套面積85平方米的房屋,屬公房,承租人為大明,該房歸男方居住使用。該房如遇拆遷獲得現金補償,則該現金補償按雙方各50%分割。”
兩人離婚后不久,福州市政府就開始對上下杭地區進行拆遷改造。大明很快就與臺江區征收工程處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領取了訴爭房屋的各項補償、補助及獎勵費合計158萬多元以及2萬元的租房補貼。但大明沒有告訴阿玲,更沒打算分給她這筆錢。阿玲很生氣,將大明告上法庭討要這筆錢。
大明在庭審中辯稱:他確實因房屋拆遷領到了160萬多元的錢。但他與阿玲簽訂的離婚協議違背了他的真實意思,而且協議的內容也顯失公平,他不應該只得一半的拆遷補償款,而應獲得全部款項。
臺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且有基礎事實,大明應當履行。本案訴訟中,因男方明確了其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存在受欺詐、脅迫的情形,因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當事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拆遷補償協議中的158萬多元是因訴爭房屋被征收所得的現金補償,應按照協議約定,雙方各按50%的份額進行分割,即雙方各得79萬多元。關于2萬元的租房補貼,因《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訴爭房屋歸大明居住使用,而政府部門給的租房補貼實際上是專門針對大明的情況用于解決其居住問題的,因而不應予以分割。
據此,該院判令大明限期向前妻支付房屋征收所得補償款的一半計79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