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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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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訴訟離婚“分割財產”能否轉為“贈與他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14
【基本案情】
關某與扶某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因雙方感情問題最后均表示同意離婚,在共同財產房屋分割所有權問題上,由于只有一套住房,彼此均不妥協。最后,雙方一致意見:共同所有的房屋產權給未成年女兒關某某。
【不同分歧】
審理案件的法官就該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產生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由于離婚協議是他們自愿協商達成的,又無違反婚姻法的規定,法院應該支持 。
第二種意見:離婚協議雖然屬于雙方自愿,但是,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給第三人,不屬于離婚訴訟請求范圍,超出請求范圍,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民事法律關系上講,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給第三人,屬于離婚訴訟請求范圍內,“節外生枝”出《合同法》中的沒有受贈與人參與的單方贈與合同關系。原、被告訴訟主體范圍偏離本訴。原告及被告在離婚訴訟中,本應該是相對民事訴訟主體,可即刻成為“贈與合同”一方的主體,造成離婚訴訟主體地位含糊不清。
原告訴訟請求超出離婚訴訟請求范圍。我國相關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除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外,可以就撫養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數個訴訟請求合并于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訴訟法上叫做訴的合并。一般講,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體為夫妻雙方,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參與爭議之中。將離婚時財產分割之請求的相“對訴”訟主體,直接變更為贈與主體(合二為一),從而將使分割標的物轉化為贈與標的物,“強迫”贈與行為合法化,該行為不但超出離婚的訴訟請求范圍,同時也超出人民法院審判職責范圍。
其次,現實生活屬于不正常行為,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給第三人,有利用法律途徑規避夫妻共同債務之嫌。這種轉移財產行為一旦成就,勢必造成債權人履行歸還權利難以實現,甚至無法實現。如果認為筆者的多慮是多余的話,那何必不可以在各自取得財產份額,或訴訟活動之外,再贈與?當然,登記離婚個案中,諸如將主要財產協議為子女所有,屢見不鮮。出發點:1、害怕離婚后,一方將分得財產因離婚而帶走財產;2、這樣方式可以維持財產的完整性,不損害子女的利益;3、對今后破鏡重圓的希望留有一根“保險繩”。
據此,筆者認為,雖然民政婚姻登記部門在夫妻辦理離婚時,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達成諸多類似財產分割方式,視為“合理、合情及合法”,但是,從訴訟離婚方式講,法官應該嚴格從民事的程序法和實體法來加以審理,否則,就會造成不必要的隱患糾紛出現,造成不必要的訴累,特別是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