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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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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女方舉證能力弱,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23
【案情基本情況】
穆某,女,42歲,泗陽縣人,與丈夫陳某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0年5月31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缺少了解、雙方性格差異很大,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問題,婚后雙方感情不是很好,感情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準予離婚。對于離婚,原被告之間沒有異議,但是對財產分割、共同債權債務問題以及子女撫養問題存在爭議,包括房屋、店鋪、證券、存款、轎車、債務等財產性問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后生一女陳某某。2010年5月31日原、被告領結婚證。現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在庭審過程中,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梳理案情,找到癥結之所在,歸納案件爭議焦點:1、婚生女陳某某隨誰共同生活對其成長有利;2、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及如何分配。
在庭審過程中,本院在舉證質證等調查環節中,針對爭議問題進行了大量詢問,并找相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為依法、公正處理本案進行了詳盡的調查取證。經三次庭審后,作出如下判決:
一、準許原告穆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二、位于泗陽縣某小區房屋(包括相應的儲藏室)歸被告陳某所有。
三、該房剩余按揭貸款由被告陳某償還;陳某某、原告穆某在本判決生效六個月內,對該房屋具有居住權。
四、原告穆某在泗陽縣某廣場經營的電動車門市及相應的電動車、配件等所有財產歸原告穆某所有。
五、持有人為穆某、證券賬戶號Ax的證券歸穆某所有。
六、原告穆某在泗陽農村商業銀行銀星支行存款10287.97元、中國工商銀行泗陽城中支行的存款18807.20元歸原告所有。
七、蘇Nx號轎車歸被告陳某所有。
八、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穆某款15000元。
九、駁回原告穆某其他訴訟請求。
【辦理思路和啟示】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原、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但均認可以下事實:
原、被告均系初中文化,原告經營電動車門市,其父親七十多歲,母親去世。被告在上海某物流公司開車,工資月收入三千元左右。被告父母親八十多歲。
對女兒陳某某撫養問題,本院認為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長,應適當聽取子女的個人意見,故依法向陳某某征求意見,其陳述的主要內容為:其不希望父母離婚,選擇與誰共同生活都感覺對不起另一方,如實在要選擇,其選擇隨母親共同生活。本院認為,結合原被告情況和陳某某的意見,為有利于陳某某健康成長,判決其隨原告穆某共同生活并由原告穆某獨自撫養為宜。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雙方爭議較大,為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形成情況,本院依法向朱某某(陳某的嫂子)調查,陳某父親也到庭進行陳述。
對于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適當照顧女方為宜。對于泗陽縣某小區房屋及相應的儲藏室歸被告所有,該房剩余按揭貸款由其償還,但原告及子女陳某某無穩定住所,在本判決生效六個月內,原告及子女陳某某對該房屋應有居住權。對于蘇Nx號轎車一輛,因正常由被告使用,仍歸被告所有。對于原告在泗陽縣某廣場經營的電動車門市,該門市及相應的電動車、配件等財產歸原告所有。持有人為穆某,證券賬戶號Ax的證券歸穆某某所有。對位于泗陽縣某地號的房屋拆遷安置位于泗陽縣某小區二期項目的房屋,原告可以另行主張權利。綜合本案情況,對原告在泗陽農村商業銀行銀星支行和工商銀行泗陽城中支行的存款歸原告所有,不分給被告。按上述方案,原告分得財產少于被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15000元。
【專家點評和法律鏈接】
本案是一起離婚案件,包含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清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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