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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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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有關法律解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03 點擊數:15
【案情概述】
改革開放以來,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也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變化的積極意義不言而喻;另一方面 ,當夫妻離婚,面臨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也會不可避免地出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減少、降低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與價值,侵害一方財產權益的現象。所以,近年來在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中,這類侵害一方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審理歷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21條,第一次對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的行為作出規范。該項司法解釋指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共同對行為人應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對這一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處理。
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將這一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此外還增加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當事人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定為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兩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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