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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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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何取得隱匿、轉移財產的證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7 點擊數:336
家庭生活中的不動產主要指房屋及車輛,房屋屬于保值、增值財產,車輛屬于貶值財產,二者都以權屬登記作為產權確認的唯一依據,即產權登記人是誰,即為該房屋或車輛的所有權人。由于我國并未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部門間的管理還未達到統一協調,不像一些國家誰名下有多少財產通過司法機構調查便一目了然。在過于強調私有財產保密的背景下,反倒培育了本屬于實名登記的不動產隱匿、轉移的土壤。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購置的不動產不讓對方知道,購置的房產閑置或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甚至供包養情人所用。
這類情形在夫妻長時間分居時最容易出現。有的人不告知配偶購置有不動產,開始時并不是有意隱匿。比如,財產的獲得是抵債,過段時間要變現,而認為沒必要告訴配偶。當然,亦有基于不信任等其他原因故意不告知配偶購置不動產的事實。在離婚的時候,為了保有這些財產,甚至故意對于雙方已知的財產向對方作出貌似較大的讓步,以迅速達到離婚的目的,為此亦絕口不提這些配偶不知的財產。對此情形該如何應對呢?
由于不動產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這給查詢財產蹤跡提供了可行的線索。但該從哪里查起呢?可以從下七個方面考慮:
(1)搜集對方的相關票據,查看是否有不動產購置或納稅憑證;
(2)查詢對方銀行賬戶的存取款往來情況,是否有大額款項的支付內容,或者直接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轉賬記錄;
(3)從對方的業務往來情況,查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現;
(4)回想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關注過某些樓盤,向這些樓盤的銷售人員或物業公司打聽對方名下是否有房屋;
(5)與配偶關系密切的近親屬本無力購置房屋卻神秘搬遷新居,可查詢他們新購置的房屋的產權人;
(6)調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處,查詢該房屋的產權人是誰;
(7)向配偶聯系較多房地產中介公司查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屋委托出租或出售的情形。
2.未經配偶同意,私自將不動產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一般來說,房屋的交易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確認,公證機關才能辦理買賣合同公證,房屋產權交易中心才允許辦理過戶手續。但若產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在審查的時候便不一定會有這么嚴格,僅憑產權人一人的名義便可將不動產過戶。以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一方面會使配偶較難查詢房產線索,另一方面即便查尋到了,也會編造各種理由認為售房款已消耗殆盡。對于不動產的轉移,可從以下九個方面來加以防范:
(1)搜集對方的相關票據,查看是否有不動產購置或納稅憑證,該線索下不動產的現產權人及前產權人;
(2)查詢對方銀行賬戶的存取款往來情況,是否有大額款項的支付內容,或者直接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轉賬記錄,該線索下不動產的現產權人及前產權人;
(3)從對方的業務往來情況,查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現,該線索下不動產的現產權人及前產權人;
(4)回想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關注過某些樓盤,向這些樓盤的銷售人員或物業公司打聽對方名下是否有房屋,該線索下不動產的現產權人及前產權人;
(5)與配偶關系密切的近親屬本無力購置房屋卻神秘搬遷新居,可查詢他們新購置的房屋的產權人及前產權人;
(6)調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處,查詢該房屋的產權人是誰及前產權人;
(7)向配偶聯系較多房地產中介公司查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屋委托出租或出售的情形,該線索下不動產的現產權人及前產權人;
(8)向調查到的現房屋使用人核查房屋價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是現金還是轉賬,以了解房款去向;
(9)明確不動產已轉移后,初步了解該房屋的當前市場價格,準備應對對方提出房款已消耗殆盡的理由,并考慮是否以當前市場價格向對方索賠。
3.基于各種原因,以他人名義購置不動產不為配偶所知,待離異后轉回自己名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各種原因(常常是夫妻間已產生不信任時)以他人名義購置不動產,有的一開始并非抱著隱匿財產的目的。比如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當地戶籍,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置車輛,需要本地戶籍,不得已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本著無所謂的態度未告知配偶真相,待到離異時,則干脆將事實隱瞞,認為非自己財產不予分割。對于配偶離婚后以回購方式逃避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應對:
(1)搜集對方的相關票據,查看是否持有以他人名義購置不動產的票據或納稅憑證,查詢該不動產的辦理手續,是否為名義產權人委托對方購置;
(2)查詢對方離異后房屋的購置時間,前房屋所有權人是誰,交易方式是購買還是贈與,若是贈與,則一般為離婚前隱匿的財產;
(3)查詢對方離異后使用的房屋的所有權人,該房屋的現房產權人雖不是對方,若購置手續是由產權人委托對方辦理的,特別是產權人與對方關系密切的,一般為離婚前隱匿的財產;
(4)向名義產權人核實事實真相,一般情況下這些人雖口頭上會承認事實,但不一定愿意以書面形式確認,可以錄音、錄像的形式將談話內容確定下來。
4.購置房屋基于各種原因未辦理產權登記,或購置二手房未及時過戶,待離異后再辦理產權登記
此類隱匿財產的形式最難核查。一方面因未辦理產權登記,在離婚前無法從產權交易中心核查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另一方面,即便在離婚后查到前夫(妻)名下的房產,也極易推脫為離婚后才購置的。對于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房產,可以下面三個策略來應對:
(1)房屋屬新房的,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查詢該套房屋的購房意向書簽訂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時間;
(2)房屋系二手房的,向原房屋產權人的配偶了解情況,未直接參與房屋交易的當事者一般會說出事實真相,以錄音或錄像形式將談話內容固定;
(3)核查對方名下銀行賬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額資金流向,非從事公司經營的,則很可能是流向房地產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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