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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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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范圍中的五大特殊例外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2 點擊數:27
1.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后的撫恤金,補助費
這些“費”是專給死者所扶養的家屬的,根本不是遺產,其所的權不屬死者而歸其受扶養的家屬。
2.不包括被繼承人的某些不可讓度的人身性的財產權。
比如被繼承人的受扶養、撫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殘廢輔助金的權利與一定的職位相聯系的經濟待遇,(如免費住房、用車等)都是不能繼承的。
還有受益人的保險金,不能作為遺產處理,這是被繼承人生前為第三人設定的財產,實質上等于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的財產,只是未實際交付而已,故不屬于遺 產,如被繼承人生前專為獨生子女在銀行的儲畜存款;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金,都不能做為遺產。
3.不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使用權。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權的財產,而不能包括被繼 承人只有使用權的財產。這種財產和使用權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遺產范圍之內的,比如,城鄉的宅基地已由憲法規定,一律公有,公民只有使用權,并無所有權,租住 公房者,也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這些財產和使用權,都不能包括在遺產之內,也不能繼承,至于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如確實仍需繼續使用該房和宅基 地,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允許,但這已不是繼承的問題,而是成立一個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的問題了,所以,如果事實上繼承人并不需用該房屋時,國家、集體也完全 有權不允許繼承人繼續占有使用。關于承包問題,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其承包權?承包權仍然是一種使用權,一般的也不能繼承,至于繼承人能 否繼續承包,則應視不同情況予以合理解決,比如承包者是農戶,那么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就不應影響合同的繼續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個人,那就要看他的繼承人 是否有繼續承包的條件。如果繼承人也是該集體的成員,也有相當的技能,有條件繼續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訂立承包合同,但這也不能叫做繼承,因為這里根本不 存在“公民的私有財產”,哪里會有繼承法保護的繼承權呢。
4.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
5.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應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
在此情形下,一定要把遺產和共有財產分開。所以,正確的繼承遺產應該是:先析產,后繼承,即先將丈夫財產和個人所有部分,從夫妻共有財產的分 析出來,這才是真正的遺產,然后再由他的繼承人依法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