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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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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特殊主體的遺產范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29 點擊數:22
在遺產繼承中,只有被繼承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才可以進行繼承。因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那么要確定軍人復員費是否參與到繼承當中,首先要確定軍人的復員費是否屬于被繼承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如果復員費系被繼承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那么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配;如果復員費不是被繼承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那么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則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一.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下列財產不能納入遺產范圍,不屬于遺產范圍:
1.國家或集體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規定、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 、交通安全法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受該死者生前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恤費和其他生活補助費。因為這些撫恤費,其性質并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不屬于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
2.人身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為其的收益人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范圍。當然,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遺產范圍內。
3.死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也不能列入遺產范圍。
4.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的財產,不能當做遺產(如的房屋、承包地等)
5.經國家有關機關鑒定認為應由國家保存的文物、檔案、文件、物件等,應歸國家所有,不能列入遺產。上交國家后,有關機關給予的報酬,可列入遺產范圍。
6與人身相聯系的權利、義務不能列入遺產范圍(如死者生前由國家給予的撫養費、殘廢扶助費等)
7.死者死后家屬所領取的撫恤金、家庭生活困難補助金,是國家用來撫恤和幫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難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的,也不屬于遺產范圍。
8.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時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則上不應作為遺產分割,應留給死者生前的配偶繼續使用,不屬于遺產范圍。
二.軍人復員費是否歸類于非遺產的范圍?
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領回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和醫療費,是國家發給復員、轉業軍人個人的,用與資助他們復員、轉業后的生活安置及生活消費和醫療費用等,上述費用的發放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的關心,也是對他們保家衛國行為的充分肯定。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與此同時,我國也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那么這兩種情形是否是矛盾的的呢?從立法精神上講,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資助金等無論何時都是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只有對復員費、轉業費,因為考慮到軍人配偶在后方也極為辛苦,而規定了其中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從上述費用的性質和發放目的、對象上也說得通,因為其發放的對象只能是復員、轉業軍人,其對象是特定的人群,可以說享有上述費用的前提條件必須要滿足一定的身份條件,也就是說其對發放對象的人身依附性很強,是屬于專款范圍,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因而其應該屬于發放對象個人專有,即屬于復員、轉業軍人個人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