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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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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戀愛期間,房產登記在另一方的房產能否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2-01 點擊數:224
【案例一】
男方買房登記準丈母娘名下
年滿40周歲的曾先生愛上20周歲的肖小姐,經過相處一段時間后,肖小姐帶上自己的母親羅女士一起居住在羅先生住處。為了結婚,曾先生出資150萬讓肖小姐、羅女士買房準備結婚用,另外還出資80萬元讓肖小姐、羅女士回江西老家購買房產。而這套結婚用房卻登記到了羅女士的名下,因為羅女士擔心女兒吃虧,堅持將房產先登記在她的名下,由她看著房子,以此監督男方。買房半年后,曾先生與肖小姐的感情難以維系,最終分手,但是房子的問題讓羅先生頭痛。羅女士拒絕退還房子,最終曾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肖小姐、羅女士歸還房產和購房余款。
【案情調查】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查證了涉案多人的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認定購買涉案房產確實是由曾先生出資的。而這套登記在羅女士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也認定曾先生應該為實際所有人。法院認為,曾先生作為一個工薪階層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將價值150萬的房子作為禮物贈與兩母女,而即使是贈與,也應該算是有附帶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而在未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因條件未能成就,因此所涉贈與關系應予解除。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支持曾先生的訴求,判決涉案房產歸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羅女士返還購房余款90余萬元及利息。
【相反案例】
共同出資購房登記女方名下
香港人薛某和廣東人鐘女士是一對情侶,兩人年紀相差了20歲,在福田區漁農村同居多年。2006年,兩人在漁農村買了一套房產,其中薛某出資26萬,鐘女士出資24萬,房產證上寫的是鐘女士名字。
后來,鐘女士離開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兩間進行出租,而兩人的感情也隨著分居最終走向了破裂。2013年,鐘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鬧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登記在鐘女士名下,薛某雖然主張其才系房屋真權利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在購買時兩人對權屬有明確約定。因此法院認定鐘小姐系涉案房產的權利人,判薛某將涉案房產返還給鐘小姐。
【成都資深離婚律師沈輝解析】
約定優先 誰出資誰享有
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與婚姻家庭法相關聯,但在我國目前的立法體例下,尚不能適用婚姻家庭法的規則進行處理,畢竟,同居者并非都有結婚的意思,即使是有結婚意圖的同居,該意圖也缺乏強制性的約束力。
首先應當堅持約定優先的原則,如當事人對房產的權屬有約定,在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就應當先行適用該約定;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誰出資、誰享有的原則進行權屬認定和分配。同時,對于沒有出資、但實際上對同居期間的生活、家務等方面投入過多的一方,可以考慮公平的原則予以適當照顧。
如何認定雙方有婚意,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對外的稱謂、有無舉辦“婚禮”、有無采取訂婚等行為以及同居時間的長短等確定。
兩則案例中,案例一,曾先生獲得房產,關鍵在于自己有出資證明,法院認定這個贈與合同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條件沒有達成,贈與合同不能生效,及時辦理了房產登記,這個也打破了登記在誰名義就是誰的財產的說法。案例二,薛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進行了出資,房子登記在鐘女士名下,理所當然認為房子是鐘女士的個人財產。
溫馨提示:婚前購買房子,不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為避免以后的麻煩,一定要保留好出資證明或者是雙方的錄音,以便能夠取回自己的出資購買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