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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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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繼承權公證,當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11
(一)法定繼承人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本市戶口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原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材料。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在境外死亡的,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應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中,如有來自國外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和我國駐外使館認證。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6項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
3、提交域外被繼承人遺囑書的,該遺囑書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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