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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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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二次起訴離婚中,一方當事人不想離婚該怎么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5 點擊數:49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對于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中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若協議離婚不成,那么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一方當事人不想離婚,該采取何種措施?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第二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而另一方此時不想離婚,希望拖延時間的話,那么必須向法院證明,夫妻兩人的感情依然存在,還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同時也可以利用孩子尚小,正在準備高考等避免影響孩子的角度,或者離婚后無法解決居住問題,造成生活困難等影響法院,從而使得法院認為本案無法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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