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的時效性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5-09 點擊數:69
【案件回顧】2013年9月,李女士授權我方處理他與前夫余某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糾紛的相關事宜。在2002年4月,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以及對家電存款等動產進行分割。由于當時雙方均擔心離婚對孩子有所影響,不宜對共有房產進行分配,因此未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改房進行分割處置。現孩子已長大成人,故想要對房產依法進行分割。但是,余某卻以離婚多年,財產早已經分割完畢為由,拒絕對該套房產進行分割。在法院庭審后,經評估該房產市面價值75萬,判決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需支付原告房產折合后的人民幣共計37.5萬元。
【案件爭議焦點】本案中,被告提出兩點辯護意見,第一,離婚時,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對共有財產作出了分割,包括此套房產;第二,原告的訴請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法定訴訟時效。
【律師評析】 該案的訴爭房屋由被告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雙方對此亦無其他特別約定,因此該爭議房屋應確認為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2002年雙方協議離婚時并未對該房屋進行處理,但也無相關證據證明或可推定為李某自愿放棄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可以得出,兩人一直未對訴爭房產進行分割,故該房產應是一直處于共同共有狀態。至于被告所提已過訴訟時效問題,因雙方均一直未提出過進行分割,因此訴爭房產應是一直處于共同共有狀態,也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李某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產權。該案中,最大的爭議點在于對訴訟時效問題的認定。雖然原被告已經離婚長達11年之久,但是由于該房屋一直處于共有狀態,沒有過戶,因此,并不存在法律所規定的時效計算。故,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是公證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