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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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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4-24 點擊數:62
案例:
李某(男)與林某(女)原系夫妻關系,2000年6月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于2005年4月為其好友張某在一借款合同上簽字作擔保。后張某無能力還款,逃跑。李某與林某也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辦理離婚。債權人找到擔保人李某還款,李某出逃,聯系不上。債權人遂向法院起訴李某的妻子林某,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林某償還。據當事人講述以及相關證據顯示,李某對此次擔保的借款并未用于自己經營,也并未將借款事實告知過林某。現該案已經由法院受理,等待開庭。
爭議焦點: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擔保人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債務,又非夫妻生活所必須,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筆者認為本案涉及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該意見與現有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相抵觸的,可適用。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應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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