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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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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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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對策(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7 點擊數:10
一、“假離婚”現象產生的原因
婚姻是終生大事,大多數人的態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欲解除婚姻關系,主觀上大多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對以上假離婚案例的分析,根據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假離婚”的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為逃債轉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因生產經營不善,或長期低收入高消費,導致欠下沉重債務。面對債權人的追討,為了賴債,迅速與配偶離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協議內容中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財產都歸配偶所有,自己則孑然一身,離婚后行蹤不定。債權人將其找到,債務人以“空手”相對,令債權人毫無辦法,即使起訴到法院,勝訴后也難以執行。
(二)逃避責任,抗拒賠償。
“假離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權責任人,由于重大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為推卸將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人一方面與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另一方面則加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將財產確權給將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假象。
(三)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
在舊城改造和城市擴建過程中,部分老城區或城市近郊區域內的住戶需要予以拆遷安置。由于拆遷補償政策對無房戶有一定照顧,甚至部分補償款項以戶為單位發放。于是一些住戶得知拆遷消息后,為獲取更多的補償款或住房安置面積,夫妻雙方緊急離婚,或者住房歸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戶分為兩戶,騙取非法利益。
(四)逃避政策,計劃外生育。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輕女等舊思想的影響,總是想方設法多生、超生。為達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懷孕后就假辦理了離婚手續,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復婚。
(五)多占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城鎮居民每一戶頭宅基使用面積均有一定的限制,否則,超出部分由有關部門調出安排給他人,或征收高額土地使用費。
實踐中,也有些夫妻是為了騙取低保、出國等原因而“假離婚”。
二、“假離婚”現象的社會危害
法律雖然賦予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也即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也就是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均有權提出離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權利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個體的自由必須存在于社會秩序之內,任何個體追求個人的利益沖破了秩序的允許界限時,就會受到限制。離婚自由的權利同樣應受到限制,這點在《婚姻法》的條款中也有具體規定,處理離婚的機關在實踐中更應當慎之又慎。“假離婚”現象的存在與蔓延,滋生于當前社會誠信水平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一)有損法律尊嚴,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
“假離婚”是對我國離婚法律制度的破壞,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假離婚”破壞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一些“假離婚”的當事人離婚后長期非法同居,成為一股沖擊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離婚”也阻礙了計劃生育這一國策的貫徹落實,產生了消極的社會影響。
(二)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假離婚”者追求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非常明顯,一旦“離婚”手續辦好,則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損。例如,前面案例中提到的在債務糾紛中由于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了配偶,債權人的財產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實現債權的成本將大大增加;在城市拆遷中,國家為此將支付大筆額外款項用于安置補償。
(三)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以逃避執行為目的“假離婚”,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當法院執行人員要求夫妻償還債務時,作為直接債務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有財產的一方則會拿出離婚裁判文書,稱法律文書已確定自己對債務不負償還責任,據此對抗執行。
(四)危及家庭穩定,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后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后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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