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nèi)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chǎn),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chǎn)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zhì),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chǎn)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jīng)完成,個人財產(chǎn)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房產(chǎn)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被逼迫結婚的法律的后果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24 點擊數(shù):25
【基本案情】
程某結識年輕女孩姜某是通過一次聯(lián)誼舞會上,通過相處一段時間,程某要求與女孩姜某確定戀愛關系,但是姜某認為程某無職業(yè),有無背景,而且文化程度又不高,在言行上粗魯,不符合自己的另一半的要求,于是拒絕程某的提議,表示只能做普通的朋友。程某馬上惱羞成怒,大聲說道,如果不同意,就殺死姜某全家。但姜某仍未答應。于是程某多次攜帶菜刀、炸藥等到姜某家鬧事,并打傷姜某父母和兄嫂。簡某害怕成某真的說到做到,出于無奈,只好答應做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個月后與成某登記結婚。結婚后5個月,程某因酒后滋事將人砍成重傷,最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姜某于是以結婚是非自愿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成某的婚姻關系。
【以案說法】
成都精英律師團沈輝律師: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本案中,姜某是在程某的脅迫下辦理的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屬于《婚姻法》第11條所規(guī)定的可撤銷情形。法院應當判決撤銷姜某與程某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