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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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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彩禮性質”爭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29 點擊數:20
婚約,是未婚男女對締結婚姻關系的一種事先約定。自古以來,人們就把訂立婚約作為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訂婚送彩禮更是世代相傳的習俗。當前,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農村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并且還有著較為統一的標準,甚至禮金數額呈逐年上升趨勢。有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不得不全家舉債,導致生活苦不堪言。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往往發生彩禮返還的糾紛。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女方提出離婚時,男方也提出彩禮返還的要求。
那么這里所謂的彩禮在法律上到底屬于什么性質?對此,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是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其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贈與人可在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產:(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送彩禮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道程序,其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在一方違反婚約時,另一方不可能基于述三種理由要求返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殊性在于:1、贈送彩禮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而一般的贈與不會帶有什么特殊目的;2、當事人贈送彩禮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習慣的壓力。那么到底彩禮是屬于何種性質的贈與呢?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出現了三種學說:
1.附義務的贈與說。《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由此可見,附義務的贈與是一種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雖然在一般的贈與中,受贈人不承擔任何義務,但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并不是贈與的對價,因而其仍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所負義務,贈與人是不可以此為由而不履行其贈與義務,但是在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之后,受贈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則可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物,當然也可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初一看,這種學說確實符合彩禮的特征,但是,細細思量,并不可取。首先,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必須合法,不得有違法律規定,把結婚作為贈送彩禮所附之義務,明顯違背了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其次,附義務的贈與在贈與人完成了給付義務之后,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事先約定的義務。照此推理,在彩禮糾紛中,如果一方違反婚約,另一方則能以已給付彩禮請求對方履行結婚的義務。因此,附義務的贈與說不能夠準確解釋彩禮的性質。
2.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 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成就作為贈與失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并且該約定不得違背法律要求。倘若將彩禮視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而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所附之條件,首先有違當事人結婚自主的權利,違反了婚姻法有關婚姻自由的規定;其次,把不能結婚作為撤銷彩禮贈與的條件,其邏輯結果必會步入買賣婚姻的泥潭之中。
3.目的贈與說。所謂目的贈與,是贈與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為的贈與。追求某種目的和結果是目的贈與區別于其它贈與的標志。如果贈與的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不得請求受贈人幫助其達到目的,而只能請求返還所贈財產。彩禮是一方為能夠與對方結婚而向其贈與送的財物。如果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方贈送彩禮之目的已實現,不發生彩禮返還的問題。但如果因種種原因最終分道揚鑣,贈與方則可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因此,目的贈與說能夠解釋贈送彩禮的性質。同時,它又與附義務的贈與說和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有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的贈與說把結婚作為贈與中的約定義務,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把雙方不能結婚作為贈與的解除條件,兩者都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