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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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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的時效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1 點擊數:19
關于受遺贈權的接受,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 棄受遺贈。”因此,從接受遺贈的方式上看,接受遺贈和接受繼承是不一樣的。對于遺贈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對于繼承而言,放棄需明示。
司法實踐中,對于“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有不同理解。一種理解是,應當以遺贈人知道立遺囑人立遺囑指定其接受遺贈時的時間為期限的起算點;另一種理解是,應當以受遺贈人知道遺囑人死亡而繼承實際開始的時間為期限的起算點。應當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為合適。遺囑人立下包含有指定受遺贈人的遺囑以后,仍可能生存很長的時間。這時,即使受遺贈人知道了他可按遺囑接受遺贈并作出 同意接受遺贈的表示,也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的。只要遺囑人不死亡,不論過多長時間,受遺贈人仍舊不能實際獲得遺贈財產。而且,受遺贈人還可能先于遺贈人死亡。因此,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況且,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假如受遺贈人作出了同意接受遺贈的表示后,遺囑人是否就不能再通過撤銷或者變更遺囑而取消原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呢?答案顯然是遺囑人仍有權取消原遺囑中受遺贈人獲得自己遺產的權利。這是因為立遺囑處分自己個人的財產,是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而且,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前并不能發生任何法律效力。遺囑人是否撤銷或者變更遺囑,不需要取得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同意。
所以,只要受遺贈人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遺囑獲得遺贈財產時起的兩個月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不論是口頭、書面的接受表示還是通過實際接收遺贈財產所作的表示,就應承認其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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