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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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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限定繼承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36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貪污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所謂“限定繼承原則”,是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范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
對此原則作如下理解:
1.限定繼承,只適用于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個人稅款和債務。凡屬于家庭共同欠下的債務和稅款,既是死者生前出面,以死者名義欠下的家庭共同債務或稅款,應當由家庭全體成員承擔,不適用限定繼承原則。
2.如果是為繼承人生活需要,而使被繼承人欠下的稅款或債務不屬限定繼承范圍,繼承人要負清償的責任。由于繼承人不供養被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為了正常生活需要,欠下的生活費、醫療費等,也不受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應負責清償。
3.如果繼承人愿意清償超過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繼承人清償之后,不得以限定繼承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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