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人有哪些行為喪失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26 點擊數:24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要求主觀上具有殺害被繼承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被繼承人生命的行為,不考慮結果是既遂還是未遂。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要求主觀上有爭奪遺產的動機,如果出于其他動機,則不得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注意1:如果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注意2:“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繼承人的”,則要求“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依法喪失繼承權。
當繼承人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其繼承權依法當然喪失。如果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發生于繼承開始以后的,其喪失繼承權的效力應溯及至繼承開始之時。
▲在第1,2兩種情形中,即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在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由上述情形的繼承人繼承,也應當確認遺囑中的相關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