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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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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淺析繼承權喪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2 點擊數:82
繼承權的喪失,是客觀意義上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相對喪失得因被繼承人的寬恕最終不喪失。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為: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理解時應注意:(1)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過失行為或意外事件導致被繼承人死亡的,不喪失繼承權;
(3)不以剝奪生命為目的的故意傷害行為等,不喪失繼承權;
(4)只喪失對被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喪失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
理解時應注意:(1)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目的是爭奪遺產,如為其他目的或動機,不喪失繼承權;
(2)殺害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理解時應注意:(1)被遺棄的須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繼承人須有盡扶養義務的能力;
(3)虐待被繼承人須具備情節嚴重,才喪失繼承權。司法實踐中,一般從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社會影響等方面來認定情節是否嚴重。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理解時應注意:(1)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須是法定繼承人實施,如果是非法定繼承人實施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2)須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情節嚴重。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可發生于繼承開始后,也可發生在繼承開始前。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僅對特定被繼承人發生效力,但根據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不過這個問題在理論上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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