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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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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丈夫殺害妻子可否會喪失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30 點擊數(shù):34
[案情]
2006年11月16日晚,張強將妻子李娥殺害家中。案發(fā)后,經過3次司法鑒定,張強被確認為精神病患者,公安機關以不負刑事責任為由釋放了張強。
李娥與張強婚后育有兩女,近十幾年來家里生活富裕,有存款20余萬元,并且有樓房1幢和汽車1部。案發(fā)后,家中現(xiàn)金和存款被張強兄長(現(xiàn)為其法定監(jiān)護人)掌管。為此,李娥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女兒的財產進行繼承,請求法院剝奪張強對李娥遺產的繼承權。
[評析]
患有精神病的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關鍵在于是否故意殺害。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7條之規(guī)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正確適用該法條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該法條中的“故意”以及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筆者認為,因殺人行為系一種犯罪行為,所以此處之“故意”應是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本案中,經司法鑒定,行為人張強系精神病人,案例中雖未明確說明張強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但從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張強應屬間歇性精神病人。因此,行為人張強是否存在故意,取決于他在實施殺人行為時,精神是否正常。如果行為時精神正常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張強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行為(也可能存在過失等情形,因此并不喪失繼承權),從而喪失繼承權;反之,其行為時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故意,也就不喪失繼承權。但本案司法鑒定只證明張強系精神病人,并未證明其實施殺人行為時屬于發(fā)病期間,并且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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