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9 點擊數:19
繼承權放棄的效力,是指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實踐中,有如下問題需要把握:
1.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能取得遺產,其放棄繼承權的效力及于晚輩直系血親,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溯及自繼承開始之時。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就不為繼承,退出繼承法律關系。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不僅不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也不得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權利。在此,放棄繼承權的人雖不得取得遺產,但不能隨著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做出而免除一切責任。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占有遺產的,應將遺產交付給其他繼承人。在未交付之前,對占有的遺產仍有保管的義務和責任。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如何恢復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也就是說,法院可以決定承認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的翻悔。這一點在適用上應當注意,只有在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如有重大誤解、受欺詐、受脅迫),才可允許其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繼承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保護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行為人應當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后和遺產分割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下一篇如何認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