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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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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超過訴訟時效與是否喪失繼承權無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23
繼承的訴訟時效,是指繼承人于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審判程序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保護繼承權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以避免繼承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促使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實際享有繼承權的合法繼承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這一期限稱為繼承訴訟時效期間。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以保護,繼承人即喪失勝訴權。
在我們辦理繼承公證中,經常會有實際占有財產的繼承人以其他繼承人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保護,喪失勝訴權為條件,來申辦繼承公證。那么,是否可以為他們出具公證書呢?
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同時,對于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中也明確指出:“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因此如果僅以其他繼承人超過訴訟時效(或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為由,就認為他們喪失了繼承權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