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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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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共同債務分割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1 點擊數:50
(一)設立分居制度
夫妻分居期間財產管理權、使用權、所有權歸屬的不明確,使離婚時財產分割難以順利進行。因此,可以通過設立分居制度,明確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歸屬權以彌補法律空白。
在設立分居制度方面,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立法,如法國、瑞士等。
1.設立分居制度要規定分居的各種情形以及程序
法國民法典規定了兩種分居情形。
一是應夫妻一方在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并依據相同條件提出的請求,得宣告分居。
二是受到離婚之訴的一方,得提出請求分居的反訴;受到分居之訴的一方,得提出請求離婚的反訴。我國不妨可以考慮此種分類方法。
2.規定分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歸屬
應當規定各種情形的分居均引起分別財產,即分居期間夫妻各自所得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夫妻分居期間,既沒有共同生活的前提,則沒有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共同之財產收益。因此,在分居期間,不合適也不應當再繼續沿用夫妻共同財產制。這樣規定,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分居,且未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為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3.規定分居終止情況以及在財產上的后果
首先,應當規定夫妻分居的期限。法國規定夫妻分居期限為3年;瑞士則采用定期的分居和不定期的分居,前者的期限為一年以上3年以下,后者則為3年。分居期限不宜過長也不宜過短,制定分居制度實質是為了給雙方更多時間考慮,以促進雙方最終和解恢復共同生活關系,這也是社會安定的需要。因此,可以規定年限的幅度,如2-3年,再由法官予以裁量。分居終止原因可以規定:分居期滿自動終止,夫妻雙方決定恢復共同生活關系不再離婚等。其次,有了以上的基礎,可以進一步規定分居結束后的財產關系。可借鑒國外規定,例如:因夫妻自愿恢復共同生活而引起分居終止的,除雙方依法變更財產制,否則財產仍然分開。
(二)增補一方失蹤,另一方申請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辦法
如前文所述,因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的案件中,其財產分割存在不少問題。對夫妻財產不審核、不分割,會使權利歸屬不明確,不僅可能侵害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還可能侵害第三權利人,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安定。因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詳細審查,并合理分割。這又有賴于完善的可依循的法律制度,具體可以做好如下規定:
1.該類離婚案件中,必須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審查
具體審查不能以原告的單方面陳述,而應到相關的村組居委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詳細核實[3]。在查明夫妻共同財產后,在案件卷宗內應有明確的記載和確認,并應由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與下落不明的一方當事人的父母或其他親屬或者村組、居委會以及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以充分證明離婚時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真實情況。
2.針對該類離婚案件,應規定具體分割方法
在審查并核實夫妻共同財產后,確定子女的撫育費。在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兼顧考慮子女撫養費,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后,將共同財產的相應部分判令給申請公告離婚一方。同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剩余部分,則判決由申請一方暫為代管,并進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處分、變賣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三)建立完善的債務分割制度
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僅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細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未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實踐中對共同債務的確定的依據是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處理,由于法官認識水平的不同和對法條的理解差異,導致了對同一夫妻債務案件,可能會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從而削弱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需要盡快從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據此,本文認為,以下債務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贍養、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所負的債務;(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但是,夫妻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不能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和損害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