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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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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前財產承諾在離婚時是否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2 點擊數:21
【案情介紹】
王某(男)與劉某(女)兩人是自由戀愛,現已到要步入婚姻殿堂的階段。在婚前劉某要求王某寫一份保證書,該保證書的內容是:婚后,如果王某提出離婚的話,那么王某婚前財產中的一半要歸劉某。為了證明自己愛女方的決心,王某當即寫下了此內容的保證書,此后兩人登記結婚。然婚后,兩人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覺得婚姻已無望的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而劉某提出王某的婚前財產應每人各半。
【問題】
王某在婚前所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成都婚姻網沈律師評析】
對于此問題,一般存在兩種說法:1、認為此保證書明顯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王某完全可以撤銷;2、王某所寫的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視為系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
我們認為:王某愿意寫下此份保證書并登記結婚,這就說明雙方把王某的婚前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的行為是達成了合意的,那么就應視為雙方把王某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
我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案中雖是王某一人簽字,但兩人對王某婚前的財產已經達成合意,故應認定保證書中對財產的約定是兩人共有。所以綜上,在王某提出離婚后,劉某是可以按照保證書所寫的內容分得一半王某的婚前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