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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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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淺析過錯調查取證(一):存在的現實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4 點擊數:22
目前,我國婚姻訴訟中大量存在著重婚(法律重婚者少,事實重婚者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又領取了結婚證的法律重婚行為,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相對較容易,若過方已經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來說,由于此類情形發生的場所隱蔽,知情者少,缺乏證據,加之《婚姻法》對其不利的規定,使一些對法律有所理解的過錯方行為更加隱秘、謹慎,當事人更加大了取證的難度,有時甚至根本無法獲得證據。由于舉證的困難,如果一味強調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不僅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與立法的初衷不相適應,而且易使當事人為了達到勝訴的目的去不擇手段的謀取證據,采取竊聽電話、私拆信件、跟蹤盯梢以及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行為,讓雙方當事人都付出應有的代價。現實生活中已經發生的一些這樣的案例,不能不說是司法實踐中一味強調當事人舉證的規則造成的缺憾。
那么過錯調查取證到底難在何處?
1、由于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者,或者急于該項行為不名譽的原因,或者急于該行為可能引致民事賠償責任和重婚刑事責任等不利后果的考慮,所以,其同居行為往往較為隱秘,無過錯方即使察覺其配偶可能與他人同居的,也很難完成舉證,如果配偶一方因為工作原因長期在異地生活而與他人同居,其證明難度更是困難。
2、雖然目前某些城市已經有私人調查公司,愿意接受無過錯方的委托,對其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實進行取證,但是,由于私人調查公司的地位一直沒有合法化,一些半明半暗存在著的一些調查公司,也還只是在個別一些較大的城市游弋,能夠獲得此項幫助的當事人還只是少數,無法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并且,即使將來法律準許私人調查公司此項業務,費用的負擔問題也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障礙。
3、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僅排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似乎放寬了對當事人調查取證的要求,但是,在深知他人之間是否同居的問題上,難以避免地會觸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問題,無過錯方即使克服困難取得了有關其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其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也可能遭到置疑。一個似乎合理的理由是,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過錯一方,因為其同居行為本身是錯誤甚至違法的,與同居行為有關的權益因為與無過錯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產生沖突,因此,為了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犧牲有過錯一方及其同居者的隱私權或其他權益。但是在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即使對方的違法行為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法律通常也僅是賦予受害人請求救濟的權利,并不直接賦予受害人以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