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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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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0 點擊數:44
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單純地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提出損害請求者承擔舉證責任,在婚姻家庭領域存在相當的難度。過錯責任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中,采取的是舉證責任的倒置,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抗辯事由時才能免責。而此時的權利主張者不需要針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權利主張者怎樣才能證明這種關系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呢?提供證人證言,老百姓往往受到”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習俗的制約而不愿作證。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證人作證,更沒有規定證人不作證的法律責任。若能適時地用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類似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的,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因此筆者認為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態,過錯推定原則應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在法理上體現法律傾向保護弱者的精神,由受害方主要舉證自己受到了什么實際損害,另一方適用倒置舉證,才能更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法律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婚姻關系中沒有絕對的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過錯方的一種民事責任,如果雙方對離婚均有過錯時,則根據過錯的大小,由主要過錯方承擔責任,如過錯均等時,根據民法的過錯相抵的原則,實行損害賠償相抵。這樣才能相對合理地解決離婚損害賠償糾紛中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并使我國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更趨完善。
需要強調的是,離婚損害賠償是過錯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是不能成為賠償財產來源的。應由過錯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的其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后所得財產來進行賠償,不足部分予以金錢給付,從而使賠償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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