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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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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損害賠償的幾個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0 點擊數:23
【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間】
《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對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間作了相應的規定:1、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基于該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2、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該條中“離婚后一年”的涵義,筆者以為,這里的“離婚”是指實體上的意義,是指通過法律程序對婚姻關系的解除;“一年”是指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斷、中止、延長。
【如果無過錯方知曉此項權利,但未在訴訟中提出情形】
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在訴訟中始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該無過錯方在離婚后一年內能否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筆者認為,法院在受理案件時,依法已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告知當事人,這意味著無過錯方知道自己有此項權利,在訴訟中未提出,視為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放棄,在離婚后另行起訴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是否屬于反訴】
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對訴與反訴。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就特定民事爭議向法院提出的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請求。反訴則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以本訴的原告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有牽連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提起反訴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第二,必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第三,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第四,必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第五,必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離婚案件的審理是一種復合訴訟,其中是否解除婚姻關系是主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是附帶之訴,如果不解除婚姻關系,別的就無從談起。反訴是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是被告用于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訴訟手段。從反訴請求的獨立性來看,反訴雖然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但反訴請求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反訴作為完整意義上的訴,獨立地具有訴的要素。反訴一經成立即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原告的起訴日后無論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駁回,對反訴的審理均不影響,法院仍應對反訴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因為反訴本身就是訴訟,只是為了方便起見,才與本訴進行合并審理。
顯而易見,作為無過錯方的被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是在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基礎上,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與離婚請求緊密相連,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被告的離婚損害賠償則成了無本之木,被告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就沒有相對的獨立性,不能抵消原告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明顯不構成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