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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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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間的有關財產約定在對抗第三人時的效力如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2 點擊數:47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負債務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那么,如果夫妻間有財產約定的話,該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呢?
對于此問題,關鍵就在于:夫妻間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據此,夫妻雙方之間的婚內財產約定,對二人來說是有效的。
在對夫妻雙方有效的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又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如何判斷“第三人知道”呢?事實上,大多數夫妻并不愿將這種約定對外進行公示。
從上面可知,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有約定。那么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債權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們應當知道,就勢必損害債權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債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約定為借口而逃避債務。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負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此約定為由對抗第三人。